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184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所為之處分(投監四字第裁六五─JC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下同)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車輛並沒入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異議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九時許,駕駛拼裝之農用搬用車,行○○○鄉○○村○○路五一○之三號前(投一三九線四十八點一公里處),因駕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之拼裝車輛,為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寮分駐所警員當場舉發掣開投警交字第JC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原處分機關於九十六年五月二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車輛沒入。
三、本件異議意旨略以:伊因駕駛新農牌農地搬運車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被警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拼裝車輛」處罰,並已於九十六年五月二日繳納三千六百元罰鍰結案,今檢附「出廠證明書」乙份請求發還被沒入車輛等語。
四、經查:本件異議人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九時許,駕駛其所有之農地搬運車一部,行經南投縣○○鄉○○路五一○之三號前,因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之違規,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寮分駐所警員當場以投警交字第JC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舉發,並經原處分機關於九十六年五月二日以投監四字第裁六五─JC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車輛沒入在案。惟異議人則以上開車輛非拼裝車為由,聲明異議,惟查:
㈠、所謂「拼裝車」乃指「拼湊組裝」之車輛而言,此種車輛於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並領用牌照之前,依上開規定,禁止在道路上行駛,考其立法意旨,是為了保障大眾交通安全,惟究其實質,則係因「拼裝車」在駕駛使用上之安全性堪慮,故有予以禁止之必要。查各型量產車於正式出廠上市○○○○○段,其機電、引擎、動力傳輸、車身結構等各部系統均經原廠縝密精心之設計,再以系統整合之方式,詳為計算、測試、調校各系統於組合整車中之調諧性及合適度,其目的除在使各部系統經組裝成車之後,均能發揮原先設計之最佳性能外,更在使各部系統之運轉功率及輸力負苛之許容性或耐受度,彼此間緊密配合,相互調諧為用,而無倚輕倚重之失衡現象,以確保將來量產上市之「整車」於使用上之安全性,因此,若未經此一嚴謹程序所設計、檢測及製造之車輛,其安全性顯然堪慮,應無異論。
㈡、本件異議人固提出系爭車輛之出貨單、成品檢驗記錄表及出廠證明書各一份為證,惟該達農企業有限公司出具之出廠證明書僅係一由電腦打字,以A4白紙影印,加蓋達農企業有限公司及代表人 陳阿義 之印章,製作品質粗糙,且其上之客戶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地址等資料係以藍色原子筆書寫,以出具日期為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起算,迄今已有八年多,然以該證明書在無護貝等保護措施之下,以藍色原子筆書寫之字體顏色會逐年褪色,白紙在多年氧化之下會逐漸泛黃,惟此出廠證明書卻無前述氧化之化學現象,且其上亦有使用立可白塗抹之遺跡,此與一般原廠出具之品質精美證明書顯不相同,對此出廠證明書之真實性容有疑慮;又成品檢驗紀錄表僅能表示達農企業有限公司內部品管檢驗程序,不具如交通部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之公信力,無法保證其行車安全或各系統整合運作是否緊密順暢。
㈢、又從卷附之系爭車輛相片四張外觀觀之,此農地搬運車之車身加裝上前擋風玻璃及頂棚拼裝而成,加上前述說明,系爭車輛應屬「拼裝車輛」。
五、綜上所述,本件違規案件之車輛係屬拼裝車之違規事實洵堪認定,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裁處沒入異議人所有之拼裝農地搬運車,於法核無違誤。異議人聲明異議,指摘原處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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