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再小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再小字第8號
再審原告   呂俊毅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怡如 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
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請再審,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
費2,87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並補正再
審原告之簽名,逾期未繳費,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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