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小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15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   告  李明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之被告欄關於「 李明洲 」記載,應更正為「李明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當事人欄被告關於「李明洲」記載,
顯係「李明州」之誤繕,係屬顯然之誤者,此業據本院調卷
查明,自應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
○○○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蔡亦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