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750號
原 告 邵嬿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美雪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