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0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0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022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林怡君 債務人 黃偉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柒萬柒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並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一百五十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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