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18號聲請人 劉文 和相對人 紀丰富
吳曼均 紀文竣 紀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1年12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16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紀丰富、吳曼均、紀文竣、紀文傑對聲請人負債4,300,000元,已屆102年3月13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里區○○○段││0000-0000│建│1764.41│紀文傑││││││││││153/10000││││││││││吳曼均││││││││││108/10000││││││││││紀文竣││││││││││136/10000││││││││││紀丰富││││││││││150/1000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353○○里區○○段│集合住宅│第5層:│陽台:18│全部││││0002地號│鋼筋混凝土造│102.13│花台:0.65││││├───────┤共8層│合計:102.13│││││○○里區○○路││││││││499號5樓│││││├─┼──┼───────┼────────┼──────┼─────┼────┤│2│1362○○里區○○段│集合住宅│第5層:79.01│陽台:│全部││││0002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合計:79.01│10.56││││├───────┤共8層││花台:1.65││││○○里區○○路││││││││503號5樓│││││├─┼──┼───────┼────────┼──────┼─────┼────┤│3│1354○○里區○○段│集合住宅│第6層:│陽台:18│全部││││0002地號│鋼筋混凝土造│102.13│花台:0.65││││├───────┤共8層│合計:102.13│││││○○里區○○路││││││││499號6樓│││││├─┼──┼───────┼────────┼──────┼─────┼────┤│4│1358○○里區○○段│集合住宅│第5層:│陽台:│全部││││0002地號│鋼筋混凝土造│101.22│11.86││││├───────┤共8層│合計:101.22│││││○○里區○○路││││││││499之1號5樓│││││├─┴──┴───────┴────────┴──────┴─────┴────┤│共同使用部分:東城段1383建號,面積:3031.73平方公尺,││⑴權利範圍:118/10000,權利人:吳曼均。││⑵權利範圍:179/10000,權利人:紀丰富。││⑶權利範圍:220/10000,權利人:紀文傑。││⑷權利範圍:127/10000,權利人:紀文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