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惟尚無聲請羈押之必要,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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