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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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四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鄭子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林淑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F0~T48┌──────────────────────────────────────────────────┐│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二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科榮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E0000000─三││壹│壹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