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二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洪木志~F0~T48┌───────────────────────────────────────────────────┐│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鄭素蘭 │世華商業銀行新│九十二年七月十五│壹拾肆萬貳仟 伍佰 肆拾元│NO六0五0四│││││竹分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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