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4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建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之第十一行關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之第11行關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之記載,顯係誤寫,然此等文字誤寫要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將此等文字之誤寫裁定更正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