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包梅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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