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六號
原告甲○○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十四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玉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李育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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