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一號
公訴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施登煌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洪士凱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七六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0六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四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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