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09號原告 何燈燦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茂林 被告 何園
何泓俊 何聰任 何慶山 何慶林 何漢偉 何仕祥 何玟蓁 何滿琪 何香頓 何建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被告「 何士祥 」之記載,應更正為「何仕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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