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92號上訴人郭○瑀
郭○宏郭○綸法定代理人黃○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鴻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新安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2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07,0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8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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