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6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文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756,1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2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莉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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