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8號聲請人 蔡源炳 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陳佳駿 律師相對人 蔡謝甚 關係人 蔡源煌
蔡源川 蔡源泉 蔡源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關於「關係人分別為聲請人之子」之記載,應更正為「關係人分別為相對人之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前揭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