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埔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埔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因毀棄損壞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號上列原告因被告97年度審埔刑簡字第73號毀棄損壞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趙淑容
法官吳昀儒法官林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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