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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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5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98年4月3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案以97年度訴字第1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11月、5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其入監執行上開等罪後,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4月30日以法矯字第0980016042號文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4月30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879號函暨所附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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