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8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龍溪花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謝璦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廖謝璦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之當事人欄位資料漏填聲請人龍溪花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相對人正確之姓名及住所、未提出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公共管理費用分攤收繳證明及催繳信函影本,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8年4月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沈銘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