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49號原告 葉宏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光亮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餘8,970元未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