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9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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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9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96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建勳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撤緩偵字第2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建勳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江建勳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以一行為恐嚇二被害人,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偕同友人向被害人催討債務,竟出言恫嚇,造成被害人心理恐懼,行為殊值非難,惟審酌其犯後尚知坦認罪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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