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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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當選管理委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41號原告 陳幸杏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好國宅管理委員會第14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當選管理委員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