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8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均翰選任辯護人吳健安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少連偵緝字第6號、101年度調偵字第1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沈均翰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且業與告訴人和解,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銘晃
法官許嘉容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