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文偉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文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3年5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文偉於101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5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1年
5月、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其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5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
5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該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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