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0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陳惠菊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將其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王慧娟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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