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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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三一二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偽證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四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足稽。詎被告經本院傳拘無著,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拘提未獲函文、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洪榮家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