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子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新店區公所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4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