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21號原告 陳寶源
陳寶成 陳寶富 陳信忠 陳信全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複代理人 周敦偉 律師被告 易中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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