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83號原告 黃盛橋 法定代理人 余菽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彥甫葉慧玉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字第48496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坐落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林彥甫應將原告黃盛橋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萬元(計算式:1,500萬+3,000萬=4,500萬)。訴之聲明第三項係請求被告葉慧玉應給付原告97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974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5,474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93,712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97,426元,原告尚應補繳396,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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