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357號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周立根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麗鳳 即 何林桂枝 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32號),惟被告林麗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6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