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桃補字第247號原告 洪獻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啓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