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保險小字第39號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5,4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