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340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萬得
被告 伍茂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燕巢區,此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可按,另依原告起訴之事實,本件侵權行為地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處,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