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肆月。
理由
一、刑法第2條第l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受刑人甲○○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係於95年7月l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l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l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l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李平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3.12月中旬某日│92.5月間某日起至93.7.28│├────────┼──────────┼─────────────┤│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偵字第361號│93年度毒偵字第683、1401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苗簡字第508號│93年度訴字第358號││實│││││審├──────┼──────────┼─────────────┤││判決日期│94.7.12│94.4.22│├─┼──────┼──────────┼─────────────┤││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苗簡字第508號│93年度訴字第35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7.12│94.9.2│├─┴──────┼──────────┼─────────────┤│備註│苗栗地檢│苗栗地檢│││94年度執字第1549號│94年度執字第1942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二級)││├────────┼─────────────┼──────────┤│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2月││││罰金新臺幣30000元│├────────┼─────────────┼──────────┤│犯罪日期│92.5月間某日起至93.7.28│93.3.10│├────────┼─────────────┼──────────┤│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毒偵字第683、1401號│93年度偵字第1285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事│案號│93年度訴字第358號│94年度重訴字第16號││實│││││審├──────┼─────────────┼──────────┤││判決日期│94.4.22│95.3.21│├─┼──────┼─────────────┼──────────┤││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判│案號│93年度訴字第358號│94年度重訴字第1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9.2│95.6.8│││││(撤回上訴)│├─┴──────┼─────────────┼──────────┤│備註│苗栗地檢│苗栗地檢│││94年度執字第1942號│95年度執字第1889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二級)│├────────┼────────────┼────────────┤│宣告刑│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18年│├────────┼────────────┼────────────┤│犯罪日期│93.6月底起至94.6.21止│92年底某日起至94.5月底止│├────────┼────────────┼────────────┤│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偵字第1285、2519號│93年度偵字第1285、2519號│││94年度偵字第2316、4151號│94年度偵字第2316、4151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95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實│││││審├──────┼────────────┼────────────┤││判決日期│95.7.26│95.7.26│├─┼──────┼────────────┼────────────┤││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95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8.18│95.8.18│├─┴──────┼────────────┼────────────┤│備註│苗栗地檢│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第1863號│95年度執字第18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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