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395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張金榜 被上訴人 劉秋菊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張金輝
邱 張玉英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月15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周群翔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