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7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秀玲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台端表示曾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議定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並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口頭表示願意比照上開方案,請說明中信銀行及安泰銀行之每期清償金額各為何?又台端目前是否仍有依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還款?如已毀諾,說明是於何時會諾及毀諾之原因。
(二)提出本件消債專用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可至本院聯合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下載書狀範例),「請詳列包括財產目錄、小規模營業活動及其營業額、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來源暨數額(含任職公司名稱及連絡方式)、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暨每月支出扶養費數額」及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
(四)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1年12月起至103年11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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