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6號聲請人 蔡聖豐 相對人LABAJOGIRLIECABANERO相對人VELASQUEZJINGLELUZANO相對人BERMUDEZOLIVIAZABALA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LABAJOGIRLIECABANERO、VELASQUEZJINGLELUZANO、BERMUDEZOLIVIAZABALA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
二、相對人LABAJOGIRLIECABANERO、VELASQUEZJINGLELUZANO、BERMUDEZOLIVIAZABALA最新之居留證。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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