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81號
聲請人 黃典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王雪紅 間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救助抗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本院裁定,聲請更正及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如係法院基於證據資料所為之判斷,即非顯然錯誤,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又聲請補充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自明(最高法院64年台聲字第65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及社會救助法第4條之規定,扣除伊於102年基本生活所需,所為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顯有錯誤及疏漏之處,爰聲請更正及補充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損害賠償事件,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億元,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以103年度救字第246號裁定駁回,聲請人提起抗告,卻未遵本院103年度抗字第1959號裁定所命繳納抗告費1,000元,另對抗告費部分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審認聲請人所提低收入戶資料,並不足釋明其現確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無資力支付上開抗告費,所為駁回之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訴訟標的、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之情。是聲請人不服本院裁定,卻未循抗告程序提出救濟,逕就本院裁定所持理由,以聲請更正及補充裁定方式准其訴訟救助云云,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呂淑玲法官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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