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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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更(一)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9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張金榜 (兼 劉秋菊 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張正鵬 (即劉秋菊之承受訴訟人)
張正欣 (即劉秋菊之承受訴訟人) 張文宜 (即劉秋菊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張金輝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複代理人 謝昀成 律師
呂明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
法官陳秀貞法官郭顏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