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6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6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乙○○
原告兼訴丙○○訟代理人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65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簡字第2866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陳芸珮書記官陳玉娥調解委員莊廷鐘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兼訴丙○○訟代理人被告甲○○調解委員莊廷鐘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乙○○及丙○○共新台幣(下同)參拾萬元(不含強制險),其給付方法為:
(一)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給付拾萬元整,匯款至原告丙○○帳號00000000000000號旗山郵局帳戶內。
(二)餘額貳拾萬元整,分二十五期給付,按月於每月二十五日前為清償日,每期每月給付原告乙○○及丙○○共捌仟元整,匯款至原告丙○○帳號00000000000000號旗山郵局帳戶內。給付期間:自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二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陳玉娥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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