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43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1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4,5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