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更一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更一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更一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逸民即受刑人具保人辛逸煌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0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以100年度聲字第2883號裁定後,聲請人不服而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發回更審(100年度抗字第242號),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辛逸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具保人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0萬元後,經本院裁定許可釋放在案。
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重上更㈥字第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3年,嗣經最高法院於96年11月30日以96年度台上字第6769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茲因被告前因另案在香港蔴埔坪監獄及塘福中心服刑,於98年3月21日服刑完畢,旋於同日離開香港迄今未入境臺灣,認被告顯已逃匿,有入出境資料連線作業查詢結果、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8月31日刑偵字第1000114822號函(見本院100年度聲字第2883號卷第58頁)各1紙在卷可憑。而具保人經聲請人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暨追保函(具保人繳費日期誤為84年6月26日更正為同年2月3日)之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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