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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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813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月16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本院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