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31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市 王五祥
法定代理人 王竣民
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 律師
被 告 周希萬
劉佳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杰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馮姿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31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市 王五祥
法定代理人 王竣民
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 律師
被 告 周希萬
劉佳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杰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