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31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市 王五祥
法定代理人  王竣民
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 律師
被   告  周希萬
       劉佳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杰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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