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建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太聖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傑
上列原告與 王鴻源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理由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
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萬8,96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
,惟原告於100年4月19日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100年民
審字第0000016848號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於100年7月5
日繳納裁判費4,900元(100年民審字第0000029924號自行收納
款項統一收據)、於100年11月9日繳納裁判費1,050元(100年
民審字第0000050459號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共計6,450
元(計算式:500+4,900+1,050=6,450),業經本院調閱上開
卷宗查明,其溢繳500元部分,應予返還。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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