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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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0號
原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訴訟代理人  羅志鵬
       陳彥榮
       周宜樺 律師
被   告  許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提解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零捌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原在監服刑,原告先預納提解費用新臺幣1萬4080
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張在卷為憑,嗣因被告已出
監,毋庸再支出提解費用,則原告已預納之提解費用即有溢
收情形,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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