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3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曹竹清(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0.256公克,另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曹竹清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因被告死亡,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17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1包檢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死亡,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17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件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256公克),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公司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檢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用磬,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欣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