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捌月。
理由
一、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已減為有期徒刑5月│已減為有期徒刑4月│已減為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5.02.04起至│95.08.10│95.08.12│││95.04.11│││├────────┼─────────┼─────────┼─────────┤│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5年度毒偵│南投地檢95年度毒偵│南投地檢9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96號│字第1424號│字第1424號│├─┬──────┼─────────┼─────────┼─────────┤││法院│臺中高分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1482│95年度訴字第790號│95年度訴字第790號││實││號││││審├──────┼─────────┼─────────┼─────────┤││判決日期│95.09.26│95.11.29│95.11.29│├─┼──────┼─────────┼─────────┼─────────┤││法院│臺中高分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1482│95年度訴字第790號│95年度訴字第790號││決││號││││├──────┼─────────┼─────────┼─────────┤││判決確定日期│95.09.26│95.12.18│95.12.18│├─┴──────┼─────────┼─────────┼─────────┤│備註│編號1至4之罪前經南│編號1至4之罪前經南│編號1至4之罪前經南│││投地院96年度聲減字│投地院96年度聲減字│投地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92號裁定定其應│第1392號裁定定其應│第139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月│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已減為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10年│├────────┼─────────┼─────────┼─────────┤│犯罪日期│95.02.08│95.03.29、95年4月│95.03.21、95.03.23││││初某日│、95.03.29、95年5│││││月初某日及其後之3│││││、4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5年度毒偵│南投地檢95年度偵字│南投地檢9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96號│第4676號│第4676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度上更(一)字│97年度上訴字第640│97年度上訴字第640││實││第394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6.12.27│97.05.06│97.05.06│├─┼──────┼─────────┼─────────┼─────────┤││法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6年度上更(一)字│97年度台上字第3778│97年度台上字第3778││決││第394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7.01.14│97.08.14│97.08.14│├─┴──────┼─────────┼─────────┼─────────┤│備註│編號1至4之罪前經南│編號5至11之罪前經│編號5至11之罪前經│││投地院96年度聲減字│臺中高分院97年度上│臺中高分院97年度上│││第1392號裁定定其應│訴字第640號判決定│訴字第640號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月│刑19年│刑19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6年│有期徒刑16年│有期徒刑16年│├────────┼─────────┼─────────┼─────────┤│犯罪日期│95.09.01│95.09.02│95.09.02│├────────┼─────────┼─────────┼─────────┤│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5年度偵字│南投地檢95年度偵字│南投地檢9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676號│第4676號│第4676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640│97年度上訴字第640│97年度上訴字第640││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7.05.06│97.05.06│97.05.06│├─┼──────┼─────────┼─────────┼─────────┤││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台上字第3778│97年度台上字第3778│97年度台上字第3778││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7.08.14│97.08.14│97.08.14│├─┴──────┼─────────┼─────────┼─────────┤│備註│編號5至11之罪前經│編號5至11之罪前經│編號5至11之罪前經│││臺中高分院97年度上│臺中高分院97年度上│臺中高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640號判決定│訴字第640號判決定│訴字第64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9年│刑19年│刑19年│└────────┴─────────┴─────────┴─────────┘┌────────┬─────────┬─────────┬─────────┐│編號│10│1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7年│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95.09.01│95.09.02││├────────┼─────────┼─────────┼─────────┤│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5年度偵字│南投地檢9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676號│第4676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640│97年度上訴字第640│││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7.05.06│97.05.06││├─┼──────┼─────────┼─────────┼─────────┤││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台上字第3778│97年度台上字第3778│││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7.08.14│97.08.14││├─┴──────┼─────────┼─────────┼─────────┤│備註│編號5至11之罪前經│編號5至11之罪前經││││臺中高分院97年度上│臺中高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640號判決定│訴字第64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9年│刑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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