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6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傷害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傷害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收據號碼:96刑保字第990號),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為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件被告甲○○之戶籍地係設於「臺北縣樹林市○○街○○巷○○弄○號3樓」,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1份附卷可稽,本件聲請人雖曾寄發傳票傳喚被告到案執行,惟其送達地址為「臺北縣樹林市○○街○○巷○○弄○號3樓」,該傳票因未獲晤被告本人而寄存於當地派出所,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該寄存送達之地址既非被告之戶籍地址,自不生寄存送達之效力;嗣聲請人再核發拘票命令警員至「臺北縣樹林市○○街○○巷○○弄○號3樓」拘提被告,警員執行後報告「拘提未獲」,亦有該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紙在卷可按,該拘提之地址仍然錯誤,聲請人既未合法傳喚、拘提被告,自難認被告已經逃匿,聲請人上開聲請並無理由,本件自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